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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观点
为何说“熊孩子”是中国学校惯出来的 ?
         发表时间:2016-03-25 10:15:13  文章来源:新浪博客 洛胭
 
  “定义什么是校园欺凌,就像定义什么是美、什么是色情一样——当你看到它,你就知道了。”Loyola大学的教授Stallworth这样说,“比如说,威胁、恐吓、侮辱、孤立,或者是散布谣言损害被害者的名誉,各种各样。”
  
  近日来,由于社交媒体上两件著名的欺凌事件,校园欺凌这个话题又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南加州的三个小留学生由于施虐同胞而获罪6年至13年的监禁,此案刚刚尘埃落定,就爆出安徽几个男生向同班女生杯子中下春药的事件。然而,这几个男生在中国却只得到了学校的记过或警告处分。两个案子相互对比,不由得让人惊诧:为什么美国对校园欺凌案如此看重?相对的,为何中国对此宽厚到了放纵的境地?
  
  首先不得不提的一点是,中美两国对于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同规定。
  
  在中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判定是一刀切的:只要你没满14周岁,哪怕杀人放火也不犯罪。而在美国五十个州中,竟有37个州根本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的下限!在这37个州中,基本的判断方法是:一般来讲,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负法律责任;推定7-12岁的未成年人没有犯罪的能力,除非控方能够提供相反证明;若受指控的未成年人为7-14周岁,检方需证明该未成年人了解他做的是错事。
  
  我所在的加州,是明文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为数不多的州之一。加州规定,若14岁以下的孩子不知道他做的是错事,那么他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便这个孩子年纪小,若检方可以证明他已经能够分辨对错,那么照样要负刑责的。只是,14岁以下的孩子不能进成人法庭,要在少年法庭审判,并在少年监狱服刑。
  
  究竟哪个规定更加合理,这里暂且不谈,在搜索美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过程中,我看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一个警官说:“经常有父母忧心忡忡地问我:到底多小的孩子才能够不负刑事责任?我总得告诉他们,在我们这个州,没有明文规定的年龄下限。有一次,一个家长来找我,她看起来怒火冲天,说警察来抓她八岁的女儿简直是不可理喻。嗯,她的孩子在学校的更衣室里偷拍了另一个女孩只围了一条浴巾的照片,还把那张照片传到了社交媒体上。于是警方就来找她,以‘传播未成年人色情物品’的罪名指控了她。那个母亲居然觉得自己的女儿是受害者,认为是学校的责任,没有管理好她们。嘿,这件事情里,受害的是那个围着浴巾的女孩!你女儿伤害了别人,就该被惩罚好吗!法律不是为了保护那些加害者的,法律是为了保护所有人不被伤害的!我只好告诉她,虽然我不清楚你女儿的案子结果会是如何,但我能告诉你的是,有一些做了类似事情的孩子,名字被登记到了‘性侵犯者名单’上。”
  
  八岁的小女孩由于一张照片而被指控,这个案子或许有点极端,但, 十五六岁的男孩子在女同学杯里下春药,这已经严重超过了玩笑的范畴。仅仅记过了事?这是不是也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就在2015年,美国内布拉斯加州一个高中学生将一些硫酸铜放到另一个同学的杯子里,并骗他喝下去。由于处理及时,喝下硫酸铜的学生并没有什么不良后果。但,那个下药的学生被当地治安官调查并短暂收容进青少年拘留所,后被指控并定罪“二级袭击未遂”(attempted 2nd degree assault)。这可应了那句不作死就不会死:犯罪记录,少管所蹲监牢,一样也少不了。
  
  为什么中国的孩子们会做出来绑架、殴打、折磨同学这样让美国社会觉得“耸人听闻”的严重罪行?为什么那些高中男生居然能想到向女同学的杯子里无耻地投入春药?我想,他们其实是被惯坏了——中国的学校,太不把校园欺凌当一回事了。
  
  除了极少数的严重事件,大多数时候,校园欺凌其实是够不上犯罪标准的。
  
  在此,假设一个孩子叫做A同学。那么,几个在班上有号召力的孩子联合起来不许大家与A讲话,他们犯罪了吗?
  
  大家一起用难听的绰号称呼A同学,有谁犯罪了吗?
  
  大家偷偷撕碎A同学的作业和课本,让A有口难辨,被老师责骂,谁犯罪了吗?
  
  大家在A的衣服上画乌龟,散布关于A的愚蠢谣言,画A的丑陋漫画全班传阅,谁犯罪了吗?
  
  没有。
  
  虽然这一切会让A痛苦,生不如死,觉得仿佛生活在无人支持他的地狱中,但是没有人触犯刑法,没有人犯一点罪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中国的法律,是没有办法保护那个被欺凌的孩子的。既然没有法律,那么,校长和老师也自然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管可不管。只要防着孩子不要在学校里跳楼自杀,也就没他们什么事儿了。更不用提,在很多情况下,教师本身也是校园欺凌的一大来源。带头嘲笑、侮辱和孤立自己看不顺眼的学生,这不是中国老师们常做的事情吗?
  
  于是,那些被惯坏了的熊孩子们越发有恃无恐——毕竟都无所谓的啦,反正没有人会管。撕她的课本无所谓,孤立她嘲笑她无所谓,往她的杯子里丢粉笔无所谓,那么,放春药大概也无所谓吧,那么,把她带出去打一顿,让她吃泥巴,吃头发,大概也无所谓吧。
  
  所以,你看,并不是中国的孩子天生缺少教养或怎样,他们只是在无限度的纵容下,被惯坏了。没有人在一开始就告诉他们:“你们做了错事,我们不会容忍”,没有人在欺凌行为刚刚冒出个苗头的时候告诉他们事情有多严重。所以,就算他们做出了让人觉得耸人听闻的欺凌恶行,他们自己还会觉得:怎么了?我们不是一直在做这样的事,不是一直没人在乎吗?
  
  那么,到底是哪里出了错,我们又应该做什么呢?
  
  众所周知,欺凌行为大多发生在学校里,老师们才是看得最清楚的人。学校是最适合解决欺凌行为的机构。如果学校不负起这个责任,又有谁有这个能力去负起这个责任呢?家长吗?而大多数的家长根本不知道学校里发生了什么啊。
  
  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日本,正是采取了正式将欺凌行为立法的方式,令学校采取措施并承担责任。
  
  先拿邻国日本作个例子。影响日本反校园欺凌机制建立的转折点,是发生在2011年的大津市中学生自杀事件。当时一名初二男生长期受到三名同年级男同学的武力和语言暴力,比如被要求吃下蜜蜂尸体、全身被绑住塞进柜子、被强迫偷窃,甚至被逼着从窗户跳下进行“自杀练习”等残忍虐待。该名学生最后不堪折磨自杀身亡。此事一出,举国皆惊。在舆论的推动下,日本国会在2013年通过了《校园欺凌预防对策推进法》,开始体系化地整顿校园欺凌现象。这个法案明确了监护人与学校对欺凌事件应负的责任,并要求学校中所有教职员工接受相关培训,还将应对校园欺凌的表现纳入教师评估系统。该法案还设立了第三方介入的制度,要求学校设立专业人士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和“儿童安全对策支援室”,一般由律师、心理医生、前警官和大学教授组成。这个委员会不仅在早期为学生、教师提供咨询,也在欺凌事件已经发生后的调查阶段提供第三方的独立意见,防止学校或教育委员会因为私利而牺牲学生的利益。并且,校园欺凌现象并不是一个学校中的“私事”。根据日本警察厅的最新数据,从2003-2014年十年间,日本警方参与调查的校园欺凌案件共有2,094起;2015年有265件
  
  而在美国,有49个州专门对欺凌行为进行了立法。概括地来说,这些法律都对校园欺凌行为作出了定义。例如,弗罗里达州规定,欺凌行为指的是“系统性地给一个或多个学生造成身体伤害或心理压力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嘲笑、(2)孤立、(3)威胁、(4)恐吓、(5)骚扰、(6)肢体暴力、(7)偷窃、(8)基于性、宗教或种族的骚扰、(9)当众羞辱、(10)损坏物品。”
  
  并且,各州的法律都要求学校设立防止校园欺凌的政策,给学校教职人员提供培训,并将校园欺凌行为及时上报。若学校没有及时地制止学校中的欺凌行为,学校将面临的是愤怒的家长的诉讼。
  
  在查找资料的过程中,我找到了这样一个案子:SHIVELY V. GREEN LOCAL SCHOOL DISTRICT BOARD OF EDUCATION。
  
  这个案子发生于2011年的俄亥俄州。
  
  丽莎的女儿T.S.由于在学校中被同学欺负,而退出了公立学校。在这个学校中,犹太裔的学生非常少,不幸TS正是其中的一个。她的同学们嘲笑她,管她叫“肮脏的犹太人”,并且由于她不信基督教,说她“要腐烂在地狱里”。并且,TS还被同学殴打了好几次,导致她不得不多次请假去医院。不久后,几个学生在Facebook上设立了一个话题,说“如果你觉得TS是个婊子并且应该降级的话,就来签名吧!”甚至,有两个学生写了一个死亡名单,把TS列在了里面。虽说教职员工对TS的母亲保证说那两个写死亡名单的学生会被开除,并永远禁止他们进入学校,但几周后TS就在学校食堂里看到了一个写名单的人。
  
  TS的妈妈丽莎非常愤怒,她向学校报告了好几次。学校虽然有防止欺凌的规则,但却没有很好地实施,也没有进行足够的干预和惩罚,导致欺凌行为变本加厉,给TS造成了很严重的心理创伤。最终,丽莎怒将学校告上法庭。一场官司打了四年,学校以50万美元的价钱和解了这个案子。
  
  然而,如果类似的事情发生在中国,家长是否有这样的解决渠道?我想答案是没有的。因为,我们并没有对欺凌行为立法,也没有规定学校应负的责任。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际中唯一起作用的大概仅是规定了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负刑责。而,这个法规到底保护的是犯了罪的那些未成年罪犯,还是保护无辜的、没有犯罪的大多数?这个问题,我真的很难回答。(洛胭,美国Santa Clara大学法律博士(Juris Doctor)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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