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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广角
广东“杀人保姆”为何会连连得手?
         发表时间:2015-12-28 14:07:28  文章来源: 腾讯
 
  导语:近日,女保姆何天带为早日拿到工钱,毒杀70岁雇主的事件被爆出,震惊全国,何天带亦被封为“蛇蝎毒保姆”、“恶魔”。部分保姆素质不高当然是一个问题,但变态杀人狂属于极个别,更值得追问的是,据公安侦查,何某此前还毒杀了7位雇主。“夺命保姆”为何连连得手?案发后家属为何没有发现问题?

一、就此案来看,犯罪嫌疑人何某的作案手段并不高明
  1、用肉汤投毒、针筒注射毒物、拿绳子勒脖……何某的作案手段并不高明
  从已经披露的部分事实来看,作案过程并没有我们想象得那么复杂。据检方披露,“2014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何天带趁雇主老太熟睡,用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敌敌畏等勾兑在肉汤里面,诱骗老太喝下上述肉汤之后,何天带用两支自带的不同型号的针筒吸满了上述肉汤,分别注射到老太的臀部和腹部;当天清晨6时许,何天带又用尼龙绳勒老太的颈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老太符合被他人勒颈致窒息性,合并口服及臀部注射敌敌畏致中毒死亡。”
  用肉汤投毒、针筒注射毒物、拿绳子勒脖……何某的作案手段虽然毒辣,却并不高明。而根据公安侦查,何天带在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利用做保姆的便利,以类似手法涉嫌犯有另外9宗故意杀人案,其中2宗未遂,另外7宗造成死亡发生的事实。
  2、但因此怀疑家属盼望老人早点死为时过早
  依照常理来看,这样不高明的作案手段似乎事后很难不被人发现。因此,当那些被害人的家属没有发现异常,将“蛇蝎毒保姆”绳之以法,使得命案一而再再而三发生时(此次保姆之所以被公安盯上,不是因为家属怀疑保姆杀人,而是因工资问题起争执,加之家属怀疑保姆偷了老人财物,因此报警)。有些网友干脆认为,这是因为有些家属本来就盼望老人早点死。
  虽然不能否定社会存在一些老人被家属嫌弃,或未得到细致照料的现象,但依此推断家属纵容何某毒害自家老人却不合情理。根据《柳叶刀》的数据,2013年中国老年人口数量为2.02亿,其中具有慢性疾病老年人多达1亿。需要保姆照料的老人身体更是不容乐观,是死亡高发人群。而子女除了要照顾家中老人,还有事业要打拼、自己的孩子要抚养,被夹在中间,力有不逮。中国人民大学穆光宗教授有一个很现实的评价:“在现代社会,要做孝子非常不容易,成本非常高。老人病了,子女们想24小时守在身边几乎不可能。因为社会竞争很激烈,时间是非常稀缺的资源。”这样的背景下,老人突然离世之时要想到保姆戕害其实并不容易。

二、即便家属疏忽,出具死亡证明的相关部门何以也没发现端倪?
  1、依据相关规定,老人死亡必须开具注明具体“死因”的死亡证明才能火化
  不管是到公办还是民营的殡仪馆、火葬场火化遗体,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必须有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而死亡证明又须注明具体“死因”。换言之,即便家属疏忽,那些被何天带毒死的前7个受害人的死因也不应该一直被掩盖,从而让何天带一而再再而三遁形,连续毒害了8位无辜的老人。
  出具死亡证明的相关部门何以也没有发现端倪——察觉谋杀与正常死亡之间的明显区别(如脖子上的勒痕)?
  2、死因鉴定需要专业医疗知识,但目前国家规定的“死亡判官”并不全然够格
  这就要弄清楚一个问题,死亡证明究竟是由谁来开具的?
  1992年6月原国家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可出具死亡证明的单位为医疗机构和公安司法部门(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针对在家死亡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与报告要求较粗,存在死亡漏报的现象,2014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辖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填写《死亡证》。
  毫无疑问,死亡判定需要专业的医学知识,单是死亡的判定标准(脑死亡还是心肺死亡)在医学领域至今都还没有定论,死因确认更是复杂。死于专业的医疗机构内者不用担心;由公安司法部门负责的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可进行司法解剖,也不用担心;但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则不尽然,辖区卫生服务机构除了大医院,更多是水平有限的社区医院,对于“等待死亡”的老年人,只要采取较隐蔽的方式(比如死症并不明显的投毒)作案,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将非正常死亡伪装成正常死亡而掩盖过去。
  3、更令人担忧的是,很多地方还将出具死亡医学证明的职权下放到居委会等机构
  如前文所述,国家部门发通知规定死亡医学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其中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辖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填写《死亡证》。但各地的实践中,死亡医学证明的开具单位还有居委会等。
  广州从今年4月起实施这一新规,将国家规定开具死亡证明的“本辖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缩小在“社区医院”,并将居委会也包括在内。社区医院医疗水平是有限,但还具有医学知识。而毫不具备专业医疗知识的居委会,仅凭家属一面之词,就充当“死亡判官”?不说何天带这种受害人看似正常死亡,却被她趁老、趁病夺命的情况判断不出来,就连死亡确认都会存在问题。近年来,被送殡仪馆后“ 死” 而复生的案例报道在媒体上屡见不鲜。“死”而复生还算是比较幸运,每年是否有因错误确认死亡被稀里糊涂的送进殡仪馆或太平间就无从考证了。

三、死亡证明制度应该让人死得明白,这很重要
  1、对于“等待死亡”的老年人,类似非正常死亡事件容易被伪装成正常死亡掩盖过去
  “恐怖保姆”为钱杀人,应该说在生活中只是极端个例,大可不必草木皆兵。但其背后所反映的“老人去世总是合理现象”问题却值得警惕。
  如前文所述,老人属于死亡高发人群,对于他们的死亡,我们常常习惯认为,他们岁数大了,应该是老死的,应该是病死的。在中国传统说法里,老人去世还是白喜事。但属于死亡高发人群不代表他们“该”死,不代表当老人突然离世之时,只须知道老人已死,而无须清楚老人如何死,死因不需要被慎重对待。假如说,是一位年轻人突然死亡了呢?大家肯定会先怀疑其他情况。
  2、学习海外经验,死亡证明制度应该让人死得明白
  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专门的确认死亡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都具有官方公文性质。
  如我国香港设立生死登记官,依据《生死登记条例》和《死因裁判官条例》,正常死亡的个案必须由执业的临床医生确认并做出死亡诊断,生死登记官根据医生的报告签发官方的统一格式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个案则必须由殓房(包括医院殓房和公众殓房,相当于大陆的太平间和殡仪馆)执业的病理医生进行检验,经死因裁判官组织调查或裁决后交生死登记处,由生死登记官再发出统一格式的死亡证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死亡个案在交付登记之前,可由死因裁判官发出死亡事实证明书暂时替代死亡证明。在美国,除生死登记官签发的死亡证明外,保留验尸官制度州的验尸官出具的死亡证明也被认为是官方的死亡证明,同香港一样,非官方的死亡证明一般不被接受。
  结语:
  如果死亡证明制度不能让人死得明白,会有多少老年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被伪装成正常死亡掩盖过去?
  (“转载自腾讯评论《今日话题》栏目”。文章原标题:恶保姆害8人,为何才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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