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岁女儿在读高中,父母照样应当支付抚养费用
【案例】小孙由于留级,今年1月,已年满18周岁的她,仍在一所高中就读。因与父母产生了激烈争执,父母一气之下,决定拒绝继续向她提供学习费用和生活费。出于无奈,小孙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父母承担。“《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只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即其所强调的对象仅是‘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指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女儿已年满18周岁,为什么法院却仍支持女儿的诉讼要求,判令我们担责?”事后,小孙父母对此一直疑惑不解。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属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第二十一条则进一步指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正因为小孙仍在高中就读,而其所索要的也只是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父母自然也就不能仅仅因为其已满18周岁而拒绝担责。
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父母照样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案例】早在2013年9月,22岁的小黄因为一场车祸而严重受伤,虽花去40余万元医疗费用,保住了生命,但落下三级伤残,不仅失去劳动能力,生活也无法自理。由于肇事司机已经逃逸且经公安机关侦查无果,导致小孙无法获得赔偿。而小孙父母在承担高额费用、经过长时间的照料后,也慢慢感到厌倦,甚至是不愿搭理。小黄只好于2015年2月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父母本以为女儿早已超过18周岁,也已经供女儿读完了大学,且在事故发生后,从人力、财力、物力、精神上给予了无私资助,理当仁至义尽,自然无需担责,最多给予一定协助,不料法院的判决却让他们继续承担抚养义务。“难道是法院判错了?”父母面对法院的宣判,一脸茫然。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同样已将“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纳入《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决定了在小黄失去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父母不能将曾经对小黄仁至义尽,作为推卸确保小黄健康权、生存权的理由,而应继续为其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
子女为家庭生活负债,父母照样应当担负偿还责任
【案例】2012年9月,由于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加之父母要求回乡创业,肖春静最终利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以及父母承包的农村土地,开办了一所养猪场,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为回报丰厚,家庭生活不仅迅速改观,且很快建起了一栋小洋楼。可惜好景不长,2014年10月,由于刚刚扩大经营规模,却遭遇严重瘟疫,导致亏损严重,肖春静甚至不得不外出躲债。2015年3月,饲料供应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春静父母以包括小洋楼在内的家庭共同财产清偿欠款。令肖春静父母始料不及的是,法院竟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儿子已经成年,养猪场也是由儿子负责经营,他欠下的债怎么能用父母的财产偿还?”肖春静父母耿耿于怀。
【点评】法院判决无可厚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正因为养猪场利用了家庭共同财产及肖春静父母承包的土地,收益也已用于改善家庭生活、建造楼房,决定了所欠饲料款当属家庭共同债务,肖春静父母自然不能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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