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孩子性教育 > 正文   
今日看点 更多
·河南灵宝市举行校园安全工作专题报告会 ·教育部通报6起学校违规收费案例 ·河南商城县举办大型校园安全知识讲座 ·谁把许可馨推向了舆论“风口浪尖” ·武大出版社下架关于果子狸儿童读物 · “家校共育”签约及揭牌仪式举行 ·动不动就“进校园”的病得治 ·杭州:视力低于5.0不能评三好学生 ·南京两家长被上“名校”骗走27万 ·怀化市一小学教师让学生自扇嘴巴 ·人大代表:家长不能当“甩手掌柜” ·两会:“互联网+教育”值得支持但不能依赖 ·教育部通报广告进校园事件
 
专家视角 更多
·孙金龙:许可馨事件有何进步意义 ·唐江林:基础教育要为孩子奠基终身发展 ·陈凤珍: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赵忠心 家庭教育发展勿忘追根求源 ·郑渊洁:家庭教育不是管理 ·李镇西: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起跑线” ·俞敏洪 家庭教育究竟怎么做 ·丘成桐: 兴趣培养决定孩子终身成就 ·米粒妈:为何普通人家更需要应试教育 ·窦桂梅:学校最不希望家长做什么 ·郝晓敏:如何让老师与家长停止“互掐”? ·孙云晓:教育孩子首先要教育自己 ·天一燕:父母有修养孩子才有教养
 
  孩子性教育
父母不能忽略对男孩的“性保护”
         发表时间:2015-08-13 14:52:07  文章来源: 中国教育新闻网 曹灿辉
 

          年仅13岁的儿子遭人猥亵,嫌疑人甚至拍下孩子裸照,以公开照片来威胁孩子要进一步“发生关系”。得知此情况后,男孩的母亲第一时间向太原警方报警。8月11日,记者从太原公安迎泽分局获悉,目前,涉案男子王某已被警方抓获。

        现在,有这么一种比较明显的倾向,那就是一说到“性保护”,大家想到的往往是女性,很多人“忽略”了男童这么一个广大的群体。可事实上,男童被性侵害并不亚于女童,“强化”对男童的“性保护”,很有必要。

        资料显示,2008年,瑞银慈善基金会曾对各国侵害儿童状况进行过一次长达3年的调查,大陆和香港共有30607名未成年人及家长参与了这项调查,其中,8%的未成年人表示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性侵犯,其中男生比例比女生还要高2.7%。2013年,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最终数据显示,男性遭受的性侵害更为严重:无论是高中生、职校生,还是大学生,每100个男生中,就有2-3个有被迫性行为,是女生的2.2-2.3倍。

        性侵害男童,危害不可小看。男童被性侵害,其隐蔽性更强,侵害时间常常跨度较长,对男童的伤害往往更大。传统文化中对男性阳刚和坚强的定位,让很多男童在被性侵害后往往无处或不愿甚至耻于诉说,导致他们所遭受的心理创伤往往超过女童。男童遭受同性性侵害可能影响其性别认同和处理亲密关系的能力,如果性侵害男童的行为得不到恰当的惩罚,男童的世界观会受到影响,心理创伤也会伴其一生。

        男童遭受性侵害比民众想象的要多得多,除了社会对同性恋现象的忽视,相比起真正的性行为,抚摸式的性侵害要普遍得多,而这样的行为往往没有受到重视,学校和家长观念陈旧,针对男童的“性保护”更是缺乏外,主要还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男童“性保护”有欠缺之处。

        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受害主体只认女性、不认男性,对男童实施的性侵害犯罪,不管是猥亵还是情节更为严重的奸淫,都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猥亵儿童罪最高的刑期只有5年,这与奸淫幼女最高可判死刑相比,震慑力明显不足。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18岁以下的任何人都属于儿童,而我国猥亵儿童罪所指受害者的年龄上限为14周岁,对性侵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男性,我国目前在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强制猥亵罪有所修改,受害主体由原来的女性扩大为“他人”,这意味着今后性侵14-18周岁男性未成年人的行为,可能会受这项罪名的处罚,这种作法虽有进步,但仍显力度不足。

        加强男童“性保护”意义不小,为此,需要作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孩子自我“性保护”意识的教育,对男童也不容“忽略”,要教育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不让他人触碰隐私部位。要加强男童对陌生人防范意识的教育,不随便接受他人的小恩小惠。要减少较小的男童独自留在家中或单独外出以及单独接触陌生人的机会。一旦发现男童被性侵害,当事人和家长及老师等应及时报案,不可担心名誉受损而耽误最佳侦查时间,贻误打击犯罪分子的机会。

        相关部门要作好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对于诱奸男童此类犯罪,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多是按猥亵儿童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这种失衡的法律缺陷,刑法无法精确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为此,要从立法上将性侵害男童纳入强奸罪范畴,这无疑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儿童。有必要以另行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我国刑法相关法条进行完善。比如,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有必要把所有未满14周岁的幼童都写入法律的保护范围。

        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性别差别的保护也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这无疑有助于男童“性保护”。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都将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的性暴力犯罪对象规定为一般人,并从立法上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很多国家对性侵犯儿童的定义不仅宽泛,而且刑罚严格。以英国为例,2003年的《性犯罪法令》明确规定,不论被害人同意与否,只要与13岁以下的儿童性交便视为强奸;其他针对13岁以下的儿童实施的促使或者引诱儿童参与性活动的行为,构成儿童性侵罪。他国男童“性保护”的法律实践,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系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公务员)

上一篇:孩子对性的了解为何让家长吃惊?
下一篇:巧妙应对孩子的13个尴尬性问题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法律顾问 |
版权所有 中国铸基教育网 京ICP备1301088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