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业人员张某和马某两人在网上发布信息称,能办理海淀区中关村第一小学、中关村第三小学等学校入学名额,随后收取了15名受害人择校费240余万元。一审时,二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11年半和12年半的有期徒刑。二人上诉后,终审维持了原判。
据查,2012年1月至9月间,张某伙同马某,通过互联网发布能办理海淀区中关村第一小学、中关村第三小学等学校入学名额,先后在海淀区等地收取15名受害人择校费及相关办事费用。从中,张某收取了266.6万元,在扣除23.6万元好处费后,将243万元交予马某,马某遂将其中的185万元交予张某。
同年8月31日,张某、马某明知无法办理择校,仍虚构身份和办事能力,以及教委开会传达禁止择校要求的事实,建议受害人延期办理择校,后在多次要求退款的情况下,张某仅向马某退了50万元。但马某并未把这50万元退给受害人,还直接拒绝接听电话。受害人报案后,张某及马某于9月5日被抓获归案。
海淀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宣判后,两人均提出了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以及被告人马某、张某的供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马某、张某于2012年1月至9月间,以为他人办理小学入学名额需要择校费及相关办事费用为名,陆续通过张某收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在案事实足以证明张某、马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终审法院驳回了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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